近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的《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国评组发〔2022〕3号)同时废止。
据介绍,2022年,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印发《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建立相关规则与机制。2024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部门职责分工,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组织清理优化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于2025年发布《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同步启动研究修订《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
在总结近年来评比表彰活动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为基层减负、相关乱象整顿等工作要求,经多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并履行相关工作程序,民政部、中央社会工作部联合制发《办法》,旨在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评比表彰的准入条件和审批流程,加强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的规则约束和规范管理,切实把好数量关、质量关,推动更加有序有效发挥评比表彰活动的示范引领作用,营造社会组织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据悉,《办法》共25条,其中明确,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是指社会组织按照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置严格评选条件、履行规范评选程序,对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模范遵守宪法法律、道德品质高尚、贡献突出的个人、集体给予表彰,以及对在本行业本领域发挥突出作用、具有示范意义的成果或者作品进行评选评奖的活动。
《办法》明确了评比表彰活动的实施主体范围,即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经批准后可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结合工作实际,将规范对象聚焦评比表彰活动,不再将达标活动纳入本《办法》规范范畴;同时明确社会组织不得自行开展创建示范活动。
在管理机制方面,《办法》规定,按照“有进有出”的基本原则,对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实施动态项目清单管理。按照有关方面统筹安排,民政部负责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政策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建立全国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清单,除不宜公开项目外,及时向社会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工作的规范管理、统筹协调、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地方性社会组织评比表彰项目进行审核和管理。
《办法》延续并完善2022年《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设立、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的社会组织,设定七个方面条件:
一是遵纪守法、运作规范;二是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有效覆盖;三是在换届、负责人监督管理和名誉职务规范设置等方面,工作机制健全且落实到位;四是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实行独立会计核算,有开展评比表彰活动所必需的经费;五是最近两年年度检查均为合格(实施年度工作报告制度的社会组织最近两年正常参加年报),且有效期内的社会组织评估结果为4A及以上;六是最近三年未被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七是最近五年未因违规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受到处理处分,未被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比表彰活动具体实施流程,《办法》明确,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需依次履行制定方案、发布通知、推荐评审、征求意见、公示、决定、备案等七个重点环节。
《办法》同时明确提出,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表彰项目清单之外的以下五类活动,不得以表彰、评选评奖等方式开展,不得以发文、授牌等形式认定命名:
一是业务活动范围内的展示交流、技术成果评定、学术评议、论文收录、案例推荐,以及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进行的认定评定;二是依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或者行政机关授权开展的人才评价、技能评定、水平评价、信用评价、认证认可、质量分级等资质评定、等级评定、技术考核、达标考核;三是行业、领域可公开数据信息发布;四是体育比赛、技能竞赛、练兵比武、劳动竞赛等比赛竞赛;五是改革试点、试验、先行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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