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热

专业版 简繁转换 English

搜索热词: 婚姻登记 低保 养老 收养

当前位置:东京热 - 民政资讯 - 理论研究

收养常见问题解答

2026-08-24 11:42:13 来源:中国儿童福利和收养中心 阅读次数:0
浏览字号
打印页面

  编者按:年初“中国儿童福利”微信公众号刊发《收养常见问题解答》一文,得到广大读者的关注和肯定,现结合收养登记机关和当事人日常咨询,以及在培训授课中了解的个案,提炼出具有共性的收养常见问题,继续以问答形式刊发,以飨读者。


  哪些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零三条的规定,以下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儿童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4. 子女由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的生父母;

  5. 子女由继父或继母收养的生父或生母;

  6.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有哪些要求?

  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孤儿的监护人可以作送养人。

  首先,丧失父母的孤儿是指因父母死亡而失去父母的未成年人,包括父母自然死亡(或称为生理死亡),或者父母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其次,需要确定哪些人是孤儿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总则第一章第二节关于监护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 祖父母、外祖父母;

  2. 成年兄、姐;

  3. 经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4. 没有以上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由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也可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该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担任。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规定,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因此,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应当征得未担任监护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同意。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虽然法律规定兄、姐有“扶养”义务,非“抚养”义务,但是成年兄、姐是孤儿的第二顺序法定监护人,因此,孤儿的监护人送养孤儿,建议也应当征得未担任监护人的成年兄、姐的同意。

  案例1:小明是家里唯一的孩子,6岁时父母遭遇车祸去世,爷爷、奶奶与外公、外婆经过协商,由爷爷、奶奶担任小明的监护人。如果爷爷、奶奶想将小明送养,必须征得外公、外婆的同意;如果外公、外婆不同意将小明送养,而爷爷、奶奶不想继续当监护人,可由外公、外婆担任小明的监护人。


  配偶一方死亡,生父母单方送养未成年子女有哪些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一千一百零七条规定,生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条件下,单方送养未成年子女。例如,单方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或者将未成年子女送养给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收养。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 

  案例2:李甲与王乙婚后育有一子小明,小明3岁时,爸爸李甲外出打工遭遇车祸去世,妈妈王乙一直单独抚养小明。后来,王乙罹患乳腺癌,为了让小明得到更好的照顾,王乙想将小明送养给朋友夫妇。此案例中,小明的妈妈身患癌症,符合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情形,而小明的爸爸死亡,王乙可以单方将小明送养。但是,如果小明的爷爷、奶奶健在,妈妈王乙送养小明,小明的爷爷、奶奶须出具放弃优先抚养权的书面意见。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哪些要求?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三条规定,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首先,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必须满足被收养的继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法定条件,且需要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

  其次,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收养人条件、收养数量,以及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限制。

  第三,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继父或者继母是收养人,与之对应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送养人。与收养人(继父或者继母)结婚的一方,即被收养人的生母或者生父,既不是收养人,也不是送养人;其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生父母子女关系不发生任何变化。 

  案例3:小明3岁时爸爸李甲与妈妈王乙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小明由妈妈抚养,爸爸按月支付抚养费。三年后,王乙与赵丁结婚,小明与妈妈王乙和继父赵丁共同生活。赵丁照顾小明一段时间后,提出收养小明的想法,得到了李甲与王乙的同意。在此案例中,赵丁作为继父是收养人,李甲作为生父是送养人,小明是被收养人,王乙作为生母,始终是小明的妈妈,与小明的亲生母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关闭窗口

扫描关注
东京热

新浪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