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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老法律服务需要关口前移

2026-08-24 11:42:19 来源:中国老年报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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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步入老年阶段,人们通常会面临哪些侵权困境?如何借助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近日,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会长刘桂明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强调,为老法律服务机构应帮助老年人懂法、用法,将服务关口前移,推动为老法律服务实现从事后维权向事前预防转型。

  问:近年来,法律服务机构承接的涉老法律案件主要有几类?

  答:从司法实践来看,涉老年人法律纠纷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消费维权纠纷。保险、金融领域是涉老骗局的高发区域。目前,律师承接的此类案件绝大多数属于事后维权,即老年人已经遭受财产损失后,才前来寻求法律帮助。第二类为财产权属争议。此类案件在涉老年人法律诉讼中占比很高。此前就发生过一起典型案例:一对老年夫妇将自有房产过户给儿子,其子又将该房产过户至妻子名下,后二人离婚,女方主张分割该套房产,最终双方涉诉。若这对老年夫妇能够提前向律师咨询、听取专业的法律建议,财产权属争议大概率可以避免。例如可在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房产仅赠与儿子个人,不作为其夫妻共同财产”,而非仅作口头约定,或是笼统表述为“赠与儿子一家”。

  问:针对财产继承相关问题,目前存在这样一种观点:关系和谐的家庭不会发生财产争夺,独生子女家庭也不存在财产纠纷,该说法是否正确?

  答:这种说法显然是一种误解。家庭关系和睦时,所有家庭成员都不便主动提及财产分割或订立遗嘱相关事宜,认为其会损害亲属感情。待被继承人去世后,所有亲属都主张遗产应当归己方所有。在不存在合法有效遗嘱的前提下,法院仅依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遗产。老年夫妻共有的房产、父母与子女联名登记的房产、父母出资但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产,在继承过程中均极易引发争议。

  不少人认为独生子女是家庭财产的唯一继承人。事实上,若未订立遗嘱,依据法定继承原则,独生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若仍在世,同样享有继承权,该部分继承份额有可能会发生转继承,即由独生子女的叔伯、姑姑、舅舅、姨妈等亲属继承。此外,父母赠与独生子女的财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该类问题未提前明确的,都将成为后续财产纠纷的潜在隐患。

  因此,财产继承纠纷是否发生,并非取决于亲属关系亲疏、子女数量多少,而在于是否提前对相关继承规则作出明确界定。

  问:据您了解,当前老年人对遗嘱的接受程度如何?

  答: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身后事”的观念也发生了转变。以往,人们普遍认为“唯有临终之际才需要订立遗嘱”。近年来,大众已不再对遗嘱讳莫如深,多数老年人都能够更加理性、客观地看待订立遗嘱这件事。

  遗嘱是预防财产纠纷的重要手段,立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遗嘱具备法律效力的重要前提。若立遗嘱人处于弥留之际、神志不清的状态,其所订立的遗嘱在法律层面通常不发生效力,因此应当提前对未来事宜及家庭财产处置做好安排。

  问:随着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部分老年人家庭出现法定监护人缺失以及“靠不上”或“不想靠”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他们能够完全自主地安排晚年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该项制度即为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在于,可使当事人依据自身意愿安排生活,将人生决定权留给本人,而非完全交由法律规定的亲属顺位行使。为推动该项制度落地实施,仍需打通若干堵点,例如建立健全政府监管、伦理审查、行业自律、第三方监督服务等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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