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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教授祝建华:全面激活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新动能

2026-07-23 09:58:30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阅读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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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救助法的出台,为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奠定了坚实法治根基,标志着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发展的新阶段。

  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对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的新型救助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一是以法律的形式破解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制度性困境。从根本上解决了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存在的名分不正、责任不清、权利不明等问题,为各类主体参与救助帮扶提供了稳定的法律预期。二是拓展了救助资源供给维度,进一步完善了分层分类救助体系。法律第五十五条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可提供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非物质服务,第五十六条确立政府购买服务的法定方式,推动社会救助从传统物质兜底延伸至“物质+服务”的多元供给格局,尤其是进一步丰富了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路径,弥补政府单一供给的不足。三是凝聚了社会治理的合力,进一步践行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通过法治化方式将分散的公益慈善、企业社会责任、基层互助等力量纳入统一的社会救助体系,既拓宽了社会救助资源的渠道,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又通过规范化的多元参与的方式,实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共治共享,激发了基层治理的多元动力。

  当前,在推进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方面也面临着一些现实瓶颈。一是配套制度供给滞后。社会救助法的现有相关规定多为原则性表述,市场主体参与的具体程序、权益保障、纠纷解决等仍需明确。二是社会力量参与动力可持续性有一定的不足。法定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服务倾斜等政策落地流程烦琐,一些中 小 社 会 组 织普遍存在能力薄弱、资金短缺、自我造血不足的问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的长效机制还需强化。三是救助资源的供需匹配效率偏低且存在碎片化的问题。从全国来看,社会救助数字化发展水平不平衡,易造成供需不匹配等问题。四是监管评估体系尚待健全。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集中在救助服务领域,而服务类社会救助尚未形成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与绩效评价指标,有效评估服务质量遇阻。

  基于这些难点,推动形成精准高效、可持续的综合性救助帮扶格局,需重点聚焦四个维度发力。其一,细化相关的法定配套规则。尤其是专项实施细则,明确不同主体的准入条件、参与领域、权责清单与退出机制,细化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税收优惠的操作流程。其二,切实落实法定激励保障政策。民政部门可以协同其他部门一起推动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府购买服务倾斜、信用激励等扶持政策的落地,健全救助帮扶工作表彰奖励制度,持续激发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的内生动力。其三,搭建法定供需对接平台。依托基层社工站与线上线下的救助服务网络以及省级救助信息平台,通过一站式资源集成化供给,实现困难群众需求与救助帮扶资源的精准匹配。其四,健全全链条监管体系。制定救助帮扶服务的质量标准与操作规范,强化资金使用、服务流程与实施成效的全链条监管,确保救助帮扶行为合规、资源高效利用。

  (本文内容系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中国民政》杂志)

  来源:《中国民政》杂志2026年6月下刊

  作者:祝建华(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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